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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嘉兴市统计局
二、办理地址: 市行政中心927室
三、联系电话: 0573-82521551
四、办理条件: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二)、申请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三)、申办材料:
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四)、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法律后果: 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相关下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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